济宁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招生办公室发布时间:2026-06-30浏览次数: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审定、指导、监督全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政治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三)高考科目符合转入专业高考文理科或选考科目要求;

(四)第一学年闭卷考核必修课程首次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

(五)第一学年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位于前25%(不含已有过转专业机会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二)已有过转专业机会的学生;

(三)经学校评定存在其他不适合转专业情形的学生。

第八条 春季高考、专升本、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公费医学生、“3+2”及“3+4”贯通培养等特殊培养形式或不同招生录取批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印发实施方案,组织转专业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数,原则上各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的10%。实施方案及转入计划数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研究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按要求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每名学生限填报1个志愿,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核,未通过复核者留原专业继续学习,通过者需参加转专业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申请转专业学生综合评价成绩排名进行录取。综合评价成绩由高考折算成绩(20%)、第一学年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换算的等级成绩50%)、转专业考核成绩30%)三部分组成,各项成绩均为百分制。综合评价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报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综合评价成绩具体说明如下:

(一) 高考折算成绩计算方法:

高考成绩=(学生高考成绩-所在省当年本科批录取控制线)/(所在省当年高考总分-所在省当年本科批录取控制线)*100 *20%

(二)平均学分绩点换算的等级成绩计算方法:

同一专业学生第一学年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序,按位次进行等级赋分(百分制),方法如下:

1.分数转换参数设置

等级

A

B

C

D

E

人数比例

15%

35%

35%

13%

2%

赋分区间

100-86

85-71

70-56

55-41

40-30

注:赋分区间人数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不进行四舍五入,向下取整。

2.转换公式  

                Y2-Y     X2-X

----- =  -----

Y-Y1     X-X1

注:Y 表示原始分;X表示等级分;

Y1、Y2 分别表示原始分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X1、X2 分别表示等级分区间的下限和上限。

Y2-Y=0时,X取值X2;当Y-Y1=0时,X取值X1。

3.第一学年闭卷考核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换算的等级成绩=X*50%

(三)转专业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满分为100分。转专业考核成绩=考试科目平均分*30%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学生志愿进行录取,未录取者留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章 特殊情况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患有疾病、生理缺陷等,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经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但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若无当年所在省份参考数据,可结合学校总体录取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专业的,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且创业成果较好,经学校研究同意,复学后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参军入伍正常退役入(复)学学生,修读完大学一年级完整课程后,不受第六条第五项规定限制,需参加转专业考核,综合评价最终成绩加5分,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综合评价成绩最低录取分数,可转入其申请专业;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修读完大学一年级完整课程后,符合第六条前三项规定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转入其申请专业。

退役入(复)学学生转专业单列计划录取。

 

第六章 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转出和转入工作。学生应按到转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学科门类、学制相同的,随同年级转入专业学习;学科门类或学制不同的,随下一年级转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一个月内,转入学院应完成学生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审核认定和转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需免修或补修的教学环节,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并指导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补修。

条 转专业学生需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按照学生自愿原则进行,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调回原专业。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转专业过程中利用作弊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转专业工作公平公正者,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转专业资格,已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退回原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有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级学生实施,届时原《济宁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济医院字〔2025〕49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